一、两分法:效力与履行分开看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对“对赌协议”确立的裁判口径可归纳为:与目标公司对赌不影响协议效力——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协议有效;但请求目标公司履行股权回购或现金补偿的,需符合利润分配与减资的法律规定。这一口径终结了“与公司对赌一律无效”的旧争议,把战场从效力转移到履行。
二、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
此类安排属于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协议有效且原则上不存在履行障碍,争议集中在触发条件是否成就、价款如何计算、行权是否逾期。对投资方而言,义务人的支付能力比条款本身更值得尽调;对融资方而言,触发条件与计算公式的客观性是主要防御阵地。
三、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履行路径
- 现金补偿:以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为前提,依托利润分配程序落地(股东会作出分配决议后六个月内执行,《公司法》第212条)。
- 股权回购:公司应先完成减资的法定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保障债权人清偿或担保请求权(《公司法》第224条)。
- 程序瑕疵的后果:违法减资的,股东应退还收到的资金,负有责任的人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26条)。
四、文件设计启示
其一,义务人选择优先级: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履行性通常高于目标公司,共同对赌与担保安排应写明决议程序。其二,把“减资配合义务”写成合同义务并配置违约责任。其三,行权期限与方式明确化,避免回购权因长期不行使而陷入争议。
本笔记为平台团队对司法文件口径的实务归纳,具体适用以生效裁判与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交易或案件请结合完整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