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合并中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无论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被解散方的债务均由存续或新设主体法定承继。选择合并路径的收购方等同于整体承接对方资产负债表,或有负债排查与债权人程序是关键环节。
一、承继是全口径的
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则很直接: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承继。无论采用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被解散一方的债务都由存续或新设主体法定承继。这意味着收购方选择合并路径,等同于整体承接对方的资产负债表,包括资产、负债、或有负债与对外权利。
清点必须双向:既要查债务,也要查债权。被忽略的应收款与对外债权,往往是合并后可以改善现金流的资源;被忽略的隐性负债,则可能成为整合期的意外支出。
二、债务端清点清单
第一,金融机构债务。逐笔核对借款合同、余额、利率、到期日、担保方式,重点核查提前到期条款。
第二,经营性负债。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特别关注长期挂账的往来款,判断是否存在争议或已实质违约。
第三,或有负债。包括对外担保、未决诉讼与仲裁、行政处罚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与消费者索赔等。
第四,税费与社保欠缴。核定欠税、滞纳金、社保与公积金补缴规模。
第五,员工相关负债。包括工资奖金、未休年假折算、经济补偿金与竞业限制补偿。
三、债权端清点清单
第一,应收账款与票据。核对账龄、债务人构成与回收可能,识别坏账。
第二,对外投资的股权与债权。核对被投资主体的经营状况与可回收性。
第三,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尚未履行完毕的采购、销售、租赁、许可合同的履行状态与收益预期。
第四,知识产权与不动产。核对其权属、有效期与是否存在许可、质押负担。
四、清点的落点
清点结果应形成统一的资产负债清册,逐项标注金额、发生时间、权属状态与风险等级,并与财务报表、合同、登记信息相互印证。清册是定价、交割与后续追偿的共同基础。
五、清点的方法与交叉校验
清点不能只依赖被合并方提供的资料,应采用「资料核对+实地查验+外部查询」三种手段相互印证。资料核对看账、看合同;实地查验看实物、看现场经营状态;外部查询看工商登记、诉讼信息、抵押登记与信用记录。
对账面上长期挂账的往来款,应逐笔追查形成原因;对存货与固定资产,应现场盘点核对;对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应查询登记状态与有效期。三方面核对一致的部分可以确认,存在差异的部分单独列出并查明原因。
清点工作宜由己方团队主导,对方的配合以提供资料与便利为限。把清点的主动权交给对方,等于让披露义务代替核查义务,风险往往在合并完成之后才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