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失败后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为什么没有得到支持?
情景背景:某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约定三年内未完成合格上市由公司回购投资方股权。期限届满未上市,投资方直接起诉请求公司支付回购价款;此时公司无可分配利润,也未启动任何减资程序。
争议与处理思路:裁判思路:与目标公司对赌不影响协议效力,但请求公司履行回购需符合减资的法律规定——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履行通知公告与债权人保护程序(《公司法》第224条)。未走程序直接请求支付回购价款,通常难以得到支持;请求现金补偿的,以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并履行分配程序为前提。投资方还可审查能否转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张。
平台提示:签署时把回购触发后的减资配合义务写进协议并配置违约责任;触发后尽快启动程序而不是等待诉讼;义务人选择上,与股东对赌的履行障碍通常更小。
股权对外转让没通知其他股东,交易卡在了最后一环
情景背景:某有限公司股东与外部买方谈妥价格并签署转让协议,认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未向其他股东发出载明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与期限的书面通知即办理变更。其他股东得知后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争议与处理思路:裁判思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公司法》第84条)。通知程序缺失或要素不全的,转让的履行可能受阻,买方面临交易目的落空,转让人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平台提示:转让前完成书面通知并留痕(EMS 寄送、签收记录);买方应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设为付款前提;先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特别规定。
接手一笔未届期的股权,一年后被要求补缴出资
情景背景:某买方受让目标公司股权,该部分出资尚在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之前。受让后公司经营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主张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买方才发现自己承接了实缴义务,遂向原转让股东追偿。
争议与处理思路:裁判思路: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未缴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公司法》第88条)。若转让时出资已逾期或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认缴额,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受让人善意的除外。未届期不等于无义务,受让价格应反映出资负担。
平台提示:尽调必查实缴情况与出资期限;价款安排考虑将承接的出资义务(分期代缴或价款扣减);转让协议中就出资负担与追偿作出明确约定。
给退出投资人定向减资,程序走偏了要退钱
情景背景:某公司拟通过减资向退出投资人返还投资款,仅经多数决通过减资决议并部分履行通知义务后,即向投资人支付款项。随后债权人主张该减资未依法履行程序,要求相关股东在退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争议与处理思路:裁判思路:减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公司法》第224条);减资原则上按出资比例相应减少,有限公司定向减资需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违法减资的,股东应退还收到的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26条)。
平台提示:定向减资先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书面安排;通知公告程序一步不省;回购退款与减资程序的时序由律师倒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