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与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未尽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先识别哪些是格式条款
并购与投资交易中,一方常会拿出事先拟好的标准协议、框架协议或交易规则,声称「行业通例、无法修改」。这类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第四百九十六条所称的格式条款。该条要求提供方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未尽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尽调阶段就应把对方提供的文本作一次识别:哪些条款是「不能谈的模板」,哪些是有实质影响的关键条款,为后续谈判与风险判断做准备。
二、四类重点条款
第一,免责与责任限制。包括「不对尽调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赔偿以已收对价为上限」「不承担间接损失」等表述。
第二,单方变更与解除。包括「有权单方调整交易安排」「在特定条件下可无责解除」等表述。
第三,争议解决与管辖。包括指定异地仲裁、指定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高额仲裁费用承担等。
第四,举证与通知义务。包括「以对方送达为生效」「逾期视为确认」等加重对方义务、限制对方权利的安排。
三、核查与固定
核查方法是把标准文本逐条标注:标记出免责与限责条款、单方权利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评估其对己方的影响程度。对对方提供的文件版本、沟通记录与说明材料一并留存,作为日后判断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依据。
对方若声称某条款不可修改,应要求其书面确认该条款的性质与来源,并索取其标准版本的完整文本,便于横向比较。
四、尽调结论的用途
结论应明确:哪些条款属于与己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对方是否已作充分提示说明、若对方未尽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决定谈判的重点与是否继续推进交易。
五、常见格式条款的识别清单
并购与投资文本中,容易构成格式条款的常见表述包括:「本协议的解释权归提供方所有」「提供方有权随时调整交易条件并通知对方」「对方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因提供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争议由提供方所在地机构管辖」等。这些表述的共同点是把单方利益或便利固化为规则。
识别时宜按功能归类:控制解释权的、控制变更权的、控制救济途径的、限制责任范围的。归类之后,逐类评估其对己方的实际影响,比逐条阅读更容易把握重点。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为格式条款,关键看是否「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而非文本的篇幅或形式。一方提供的所谓「个性化」文本中,也可能包含符合上述特征的条款,不宜因名称或外观而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