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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应对:主张对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路径|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与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未尽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先明确主张的效果

依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方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一主张的效果是排除该条款的适用,而非否认整个合同的效力。明确效果,有助于确定主张的范围与方式。

二、三组证据

第一组,条款本身的性质证明。提交合同文本,说明该条款系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时未与己方协商。

第二组,未获提示或说明的证明。提交签约过程的沟通记录,说明对方未就该条款作显著标识、也未作专门解释;结合己方经办人员的陈述与当时的往来函件。

第三组,重大利害关系的证明。说明该条款如何免除或减轻对方责任、如何影响己方的实体权利,以及若适用该条款己方将承受的具体不利后果。

三、与替代路径的配合

若条款确实已获得充分提示与说明,可从公平原则、条款解释规则或对方违约等其他角度主张权利,而非一味依赖提示说明义务。多组请求权基础并行准备,能提高应对的灵活度。

四、主张的时机

该主张通常在争议解决程序中提出,因此需要在争议发生前就固定好签约过程的证据。合同文本版本、往来邮件、会议记录、即时通讯记录,都宜尽早完整保存。缺失签约过程证据,主张的难度会显著上升。

五、作为提供方的抗辩准备

若己方被主张为提供方且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抗辩的重点在于证明已经履行:提交具有显著标识的合同文本、对方签署的确认条款、以及签约前的说明材料或沟通记录。三方面材料相互印证,证明力更强。

对「是否与对方协商」的争点,可提交双方往来修改的文本、谈判记录与函件,证明关键条款经过了实际磋商。经过协商的条款通常不属于格式条款,这一事实对抗辩具有实质意义。

此外,可从条款内容本身的合理性入手:说明该条款符合行业惯例、与交易的实际风险相匹配、并未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负担。内容公平加上程序到位,是较为完整的抗辩结构。

对关键条款的争议,宜尽早评估是否存在其他可主张的权利基础,如对方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避免把所有主张都押在单一争点上。多路径的准备,能提高应对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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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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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投资并购与公司交易、公司商事与股权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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