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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破产:条款效力争议对执行与追索的影响|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阅读约 8 分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与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未尽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执行依据中的条款效力

若执行依据(判决、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本身包含责任限制或免责条款,而该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可能影响执行的范围与结果。进入执行程序前,应评估相关条款是否可能被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以及该主张对可执行金额的影响。

二、被主张排除条款时的应对

若对方在执行或诉讼中主张某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应准备反证:提交合同文本中显著标识的记录、对方签署的确认条款、签约前的说明材料与沟通记录,证明己方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这类证据需在签约阶段就开始留存,事后补做难以奏效。

三、追索与财产调查

无论条款效力如何认定,追索的最终落点都是对方的财产。主张前应调查对方的不动产、银行账户、对外投资与应收账款,必要时申请保全。对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的财产,评估自身的受偿顺位。

四、破产程序中的处理

对方进入破产程序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提交合同、履行凭证与债权计算依据。对因条款效力争议而金额待定的债权,应说明计算方式与依据,便于管理人审查。同时关注管理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五、条款效力争议与执行金额的确定

若执行依据中的责任限制或免责条款存在效力争议,可影响可执行金额的确定。此时宜尽早评估:该条款若被排除适用,债权金额将如何变化;若被适用,己方可主张的部分还剩多少。评估清楚,才能决定是否就该争点单独主张。

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涉及实体条款效力的主张,通常需要相应的程序路径。当事人应了解不同救济手段的适用范围与期限,必要时在专业意见支持下选择合适的方式,避免因程序选择不当而延误。

对金额待定的债权,宜先就在无争议部分推进执行,把有争议的部分另行处理。分步推进既能争取时间,也避免因一个争点拖住整个案件的回收。

执行过程中还宜关注对方在破产受理前后的清偿行为,若存在个别清偿或不当转移,可依法主张相应救济。相关的付款与交易记录,是提出这类主张的必要材料。

对条款效力存在争议的债权,宜在执行与破产程序中保持一致的口径,避免在不同程序中作出相互矛盾的表述。前后一致的立场,更有利于主张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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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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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投资并购与公司交易、公司商事与股权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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