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其规定;未办理批准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相关义务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责任。
一、报批与否决定交易的时间表
第五百零二条确立的规则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其规定;未办理批准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义务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责任。对并购交易而言,是否需要报批、由谁报批、需要多长时间,直接决定交易能否落地。
把报批事项放到尽调最后去确认,是常见的失误。一旦发现需要较长的审批周期,整个交易的时间表与资金安排都要重排。
二、四项必查事项
第一,行业准入与外资准入。核查交易是否涉及金融、电信、传媒、医疗、教育等需要前置审批的行业,以及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
第二,经营者集中申报。核查交易是否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并达到申报标准,评估申报的必要性与周期。
第三,国有资产审批与评估备案。若交易一方涉及国有股东或国有资产,核查是否需要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是否需要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
第四,其他专项审批与备案。包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行业监管机构的许可变更、土地使用权或特定资质的转移审批等。
三、核查方法与要点
核查应从主体资质、行业属性、交易规模与股权变动比例四个维度展开,逐项对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则。对存疑事项,宜通过书面问询监管口径或咨询专业意见加以确认,并保存问询与答复记录。
同时应核查交易各方此前的合规记录,特别是是否曾因未报批而受到处理,这类记录会影响审批的可预期性。
四、尽调结论的用途
结论应明确:是否需要报批、依据是什么、由哪一方负责申报、预计周期多长、存在哪些不确定性。这些结论直接决定交易的结构设计、时间表与交割条件,是后续所有安排的起点。
五、核查结论的表达方式
尽调结论宜采用「结论+依据+不确定度」的三段式表达:需要或不需要报批是结论,对应的法律法规与监管口径是依据,审批周期与通过前景的可预期程度是不确定度。三段齐备,决策层才能判断风险的大小。
对结论存疑的事项,宜在报告中单列并说明待核实的方向,避免用确定的口吻表述尚未查明的问题。把不确定的事项标出来,比给出一个看似完整却未经核实的结论更有价值。
结论还应注明核实的时点与依据文件的版本。监管规则与申报口径可能随实践调整,注明时点便于日后复核,也能避免用过期的结论支撑新的交易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