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承继):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选择合并路径的并购,债务承继是法定后果;分立安排也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债权人。
一、债务披露清单与陈述保证
协议应以附件形式列明截至基准日的全部负债,包括银行借款、对外担保、应付账款、欠税与社保欠缴、未决诉讼预估金额。转让方或合并各方应就清单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作出陈述与保证,并约定遗漏、虚假时的违约责任。这是把承继范围固定下来的核心条款。
陈述保证的表述要具体,避免「无重大负债」这类含糊措辞。可以约定「除附件所列外,无其他债务」的封闭式表述,把举证与说明责任压给披露方。
二、债权人通知与公告的配合义务
约定各方在合并决议作出后十日内按名册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并约定互相提供债权人名册与联系方式。同时约定遇到债权人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时,由哪一方负责处理、处理费用与结果如何分担。这类条款把第六十七条的承继后果转化为可执行的分工。
三、价款调整与负债超额承担
约定若交割后发现披露清单之外的负债,超出部分由原股东承担的金额上限、承担方式与支付时点,并明确收购方有权从尾款或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价款抵扣比事后诉讼更高效——钱还在手里,比打赢官司再执行现实得多。
四、交割先决条件
把「债权人异议已妥善处理」「借款合同的控制权变更同意函已取得」「重大担保已解除或已安排」设为交割先决条件。条件未成就时,收购方有权暂缓交割并要求整改,把风险挡在付款之前。
五、赔偿条款的期限与上限
区分一般陈述保证与债务承继类责任,分别为其设定存续期。承继类责任建议设置更长的存续期,并约定税务、社保、环保等事项不受一般期限限制,避免关键风险过早脱保。
对赔偿金额的上限,宜按不同的风险类型分别设定:一般陈述保证适用统一上限,承继类与税务社保类可单列较高上限或不设上限。分层设定能避免高概率的小风险占用大额赔偿额度。
六、过渡期承诺
约定交割前各方不得新增对外担保、不得进行异常资金往来、不得处置主要资产或提前清偿非到期债务,防止承继的风险敞口在过渡期被动扩大。过渡期承诺与交割先决条件配合使用,约束力更强。
协议还应约定一处兜底:若出现未列举的新增事项,任何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处理,不得以「协议未约定」为由先行实施。兜底条款能覆盖起草时未能穷尽的情形,减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