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说」比「说错」更难防
做股权收购,买方最怕两件事:一是卖方把已知的问题藏着不披露,二是卖方自己也没弄清公司的真实状况。前者是隐瞒,后者是不实陈述。尽调能发现一部分,但总有盲区。交易文件里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就是为这些盲区预留的出口。
值得留意的是,交易文件里的承诺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准越好。写得太宽泛,卖方可能以「不知情」为由抗辩;写得太苛刻,交易又可能谈不下去。更有效的做法,是让承诺与尽调发现相互对应:尽调查过什么,承诺就覆盖什么;尽调没查到、又确实重要的,就单列出来要求特别保证。
二、规则基础
《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84 条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遵循的规则;此外,《民法典》第 502 条明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股权收购交易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分担,主要由合同约定来安排,这也是陈述与保证条款的法律落点。
《民法典》第 502 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陈述与保证写什么
- 主体与股权:卖方对股权享有完整、无负担,不存在代持、质押或权利瑕疵。
- 财务与负债:财务报表真实,除已披露外不存在未披露债务、担保与或有负债。
- 诉讼与合规:不存在未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重大合同履行正常。
- 用工与税务:社保、公积金缴纳合规,税务申报无重大瑕疵。
- 信息真实性:披露函内容真实、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实操提示:陈述与保证写得越笼统,事后越难主张。「不存在重大诉讼」与「列明的三类事项之外不存在诉讼」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承诺强度,务必与尽调发现对齐。
四、披露函与尽调的关系
卖方通常以披露函的方式,把已知风险「排除」在保证之外。对买方而言,披露函不是免责声明,而是要逐条核对的清单:披露的事项是否属实、影响是否可承受、是否需要据此调整价格或设置特别赔偿。把披露函与尽调报告对读,往往能发现最值得谈判的地方。
五、赔偿机制与先决条件
- 约定卖方违反保证时的赔偿范围与计算方式,以及是否设置赔偿上限、起赔门槛。
- 对高风险事项,可设置价款分期、尾款质押或专项赔偿安排。
- 把「完成尽调、买方对发现满意、无重大不利变化」等写成交割先决条件,把主动权留在手中。
六、给双方的提示
- 对买方:尽调把「诉讼、处罚、社保、税务、担保」列为必查项;交易文件细化陈述保证、披露函与赔偿机制。
- 对卖方:对已知风险如实披露,必要时以「已披露事项除外」明确责任边界。
- 对双方:把「说了什么、没说什么、说错了怎么办」写进合同,比事后争论「知不知情」更有效。
收购的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事先分配。把不确定性写进条款,是把交易风险关进制度笼子的开始。
七、把「发现问题之后」也写进合同
很多交易签约时热热闹闹,出了问题却发现合同没写清楚:该找谁、多长时间内提出、损失怎么算。建议在交易文件中约定:发现保证不实后的书面通知期限、索赔的起算与存续期间,以及赔偿的计算口径。把「发现问题之后」的流程事先约定好,往往比把承诺写得更严厉更有用,因为可执行的救济才是有意义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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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或交易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交易或案件请结合完整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