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学理上称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围绕企业未来业绩、上市时间等不确定事项作出的不对称安排:约定目标未达成时,投资方有权要求回购股权或获得现金补偿;目标达成时,融资方有时也可获得股权或现金奖励。常见触发条件包括:约定年限内未完成合格上市、业绩承诺未达标、核心团队离职、创始人重大违约、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更等。
对赌本身不是法律术语,其效力与履行取决于与谁赌与怎么履行。实践中大量争议并非出在“该不该赔”,而是出在“找谁赔、怎么赔得动”。
二、与谁赌:三类对赌安排的不同法律命运
- 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属于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不涉及公司资本维持问题,协议原则上有效,请求股东履行回购或现金补偿原则上也不存在法律障碍。实务争议主要围绕触发条件是否成就、回购价款如何计算。
- 与目标公司本身对赌:效力与履行要分开评价——协议并非当然无效,但请求公司实际履行时受资本规则的约束(见下文)。
- 目标公司与股东共同对赌,或公司为股东义务提供担保:需同时审查公司担保的决议程序,以及公司履行环节的资本规则,条款设计要把两个层面都覆盖到。
三、与目标公司对赌:效力无碍,履行有门
九民纪要之后,“与公司对赌一律无效”的旧观念已经过时,真正的战场在履行环节。
现金补偿: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支付现金补偿的,法院会审查款项来源是否属于公司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的落地依托利润分配程序——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公司法》第212条)。公司没有可分配利润、或未走利润分配程序的,补偿请求通常难以支持。
股权回购: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公司应当先完成减资的法定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法》第224条)。未依程序减资即向股东返还资金的,属于违法减资:股东应当退还收到的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26条)。
正因如此,负责任的律师会在签署阶段就把“回购触发后的减资配合义务”写进协议:公司及创始股东承诺配合出具股东会决议、履行通知公告程序,并约定拒不配合时的违约责任。履行路径写在协议里,比诉讼阶段的聪明论证有用得多。
四、条款设计的五个要点
- 触发条件写客观:业绩指标、上市时间、重大不利变化尽量量化、可验证,避免“经营不善”“重大违约”一类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 计算公式写完整:回购价款=投资本金+按约定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单利或复利写明)、已分红是否抵扣、补偿上限,逐项落实。
- 行权期限与方式写清楚:回购权应在约定期限内以书面通知方式行使并保留送达凭证,避免“权利睡着了”。
- 模板文件防格式条款抗辩:投资文件多由机构方提供模板,构成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对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民法典》第496条);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机构方应做好签署页的重点提示与确认,创始人方则应逐条理解后再签。
- 报批交易注意独立条款:涉及国有股权、外商投资等依法需办理批准手续的交易,未办理批准不影响合同中报批义务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负有报批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502条)。
一句话记住
与股东对赌,重“人”的支付能力;与公司对赌,重“程序”的合规性。
签署时把履行路径写进条款,是成本最低的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