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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公告发出后,债权人什么时候可以要求清偿?|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公司已就合并事项作出决议,并按程序发布了合并公告。债权人甲看到了公告,但不确定自己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要求,担心错过期限后失去保障。债权人的分布、债务的性质与金额,会影响合并中清偿与担保安排的复杂程度,公司宜提前梳理并预留空间。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实务中通常认为,这两个期限是债权人主张保护的窗口:接到通知的按三十日计算,未接到通知的按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计算。甲应据此确定自己的主张期限,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清偿或担保要求并保留凭证。

平台提示

债权人应主动关注债务人的合并公告与通知,据此计算主张期限,在窗口期内书面向公司提出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要求。公司则应严格依程序推进,妥善处理债权人在期限内提出的请求。合并各方宜统一时间表并明确分工,把债权人程序作为交易推进的前置环节,避免因程序问题阻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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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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