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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前的债务没有书面凭证,承继公司要不要认?|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公司甲与某公司乙合并为存续的甲公司后,乙公司的一位债权人丙主张乙公司在合并前欠其货款,但丙手里只有零散的发货记录,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对账确认。甲公司对这笔债务不予认可,认为缺乏凭证无法确认其存在与金额。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与或有事项构成一个整体,收购方在选择合并路径时相当于整体承接其资产负债表。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合并后债务由存续主体承继,前提是该债务真实存在。实务中通常认为,丙主张债务由甲公司承继,需要先证明乙公司在合并前对其负有该债务:发货记录、往来转账、对账材料、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关键是能否形成相对完整的链条;若凭证零散、金额难以确定,甲公司可能不予认可,丙的主张将面临举证困难。承继规则不改变对债务真实性的要求。

平台提示

债权人应保存完整的交易凭证,避免债务因凭证缺失而在合并承继中难以主张。承继公司则应对被合并方的债务作全面梳理,对存在争议的债务评估风险并作相应安排。收购方采用合并路径前应全面排查被合并方的债务与或有负债;债权人应向承继主体主张并留存合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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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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