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公司甲与供应商乙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由甲提供格式文本。履行过程中,乙因争议才发现合同中一条限制乙权利、免除甲责任的条款,签署时并未被提示。乙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甲则认为合同已履行多时、乙再主张已晚。交易文本往往篇幅较长,相对方应重点关注涉及责任免除、限制与加重负担的条款,必要时逐条确认。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实务中通常认为,该主张的行使不以签约时的时点为准,乙在发现后仍可提出;不过,随着合同履行推进,相关事实的固定与举证可能受影响,主张的时机越早越有利。因此,乙在发现格式条款问题后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避免因拖延影响权利。
平台提示
相对方发现格式条款未被充分提示或说明的,应尽早书面提出异议并固定证据,不要等到诉讼阶段才主张。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在签约时即完成提示说明义务,避免后续争议。公司宜建立格式合同的审核与使用规范,明确提示说明流程,减少条款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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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