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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交易中的格式条款,提示说明要求更高吗?|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投资机构甲与融资方乙签订金额较大的投资协议,协议采用甲预先拟定的格式文本,其中包含多项免除或限制甲责任的条款。乙作为融资方在签约时处于相对弱势,未充分理解这些条款。此后争议发生,乙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甲则主张双方系平等磋商。交易文本往往篇幅较长,相对方应重点关注涉及责任免除、限制与加重负担的条款,必要时逐条确认。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实务中通常认为,交易金额较大、条款对相对方的影响越重大,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越受关注;甲若不能证明已就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向乙充分提示与说明,乙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可能性增大。大额交易中,格式条款的合规使用尤为重要。

平台提示

大额交易使用格式文本的一方,应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作显著提示并保留说明记录,必要时通过单独确认方式固定。相对方应逐条审阅关键条款,对不利于自身的内容要求对方解释,并保留沟通证据。公司宜建立格式合同的审核与使用规范,明确提示说明流程,减少条款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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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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