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含有一条明显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加重相对方负担的条款,相对方乙在签约时未被提示,事后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主张其不应成为合同内容或被认定无效。甲则主张双方已签署合同,应当遵守。格式条款的识别、提示说明的方式与留痕,是判断条款能否成为合同内容的关键,签约前后都应注意保存证据。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此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也有规定。实务中通常认为,乙可从两个层面主张:一是该条款因未被提示说明而不成为合同内容,二是该条款若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负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可能被认定无效。两条路径相互配合,共同保护相对方的利益。
平台提示
相对方遇到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应结合未提示说明与条款本身不合理两个方面主张权利,并固定相关证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拟订条款,避免因条款不合理而效力受质疑。提供格式文本的一方应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作显著提示并留存说明证据;相对方应逐条审阅并保留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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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