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相对方乙主张某公司甲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一条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未被提示说明,甲则称签约时已口头说明。乙手里没有签约过程的记录,只有合同文本本身。双方对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产生争议。乙不确定该如何证明。格式条款的识别、提示说明的方式与留痕,是判断条款能否成为合同内容的关键,签约前后都应注意保存证据。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将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落在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实务中通常认为,甲主张已尽提示说明义务的,通常应当提供证据,如对相关条款作显著标识、留有双方就该条款沟通的记录、由对方签字确认知悉等;若甲无法证明,则可能被认定未尽义务,乙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因此,乙可围绕甲是否履行义务展开主张。
平台提示
相对方主张格式条款未经提示说明的,可要求对方出示履行义务的证据(如标识、沟通记录、确认签字)。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就重要条款留存提示与说明的书面证据,以应对可能的争议。提供格式文本的一方应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作显著提示并留存说明证据;相对方应逐条审阅并保留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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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