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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里的免责条款,投资人没注意看,算不算数?|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投资机构甲与某创业公司股东乙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由甲预先拟定的格式文本构成,其中包含免除或限制甲责任、加重乙负担的条款。乙签署时未仔细阅读这些条款,此后发生争议,甲援引相关免责条款主张免责,乙则认为这些条款对自己不公、不应成为合同内容。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未尽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实务中通常认为,甲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若未就上述免责条款以合理方式提示乙并作出说明,乙可能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甲据此免责的难度较大。

平台提示

使用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以显著方式提示并说明,保留履行义务的证据。签署格式合同的相对方应仔细阅读关键条款,对不清楚的内容要求对方说明,必要时保存沟通记录,以便日后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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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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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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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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