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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隐瞒审批风险下签约,能否主张?|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公司甲与乙方签订需审批的并购协议,甲在磋商中向乙表示「审批没有问题」,未披露交易可能因特定原因难以获得批准的风险。乙据此签约并投入准备。此后交易未能获得批准,乙主张甲在签约时隐瞒了审批风险,影响了其判断。报批的手续、材料与审批周期,直接影响交易的时间表与各方投入,交易前宜对审批可行性作充分评估。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报批义务及未办理批准时的责任。实务中通常认为,甲若在磋商中隐瞒了影响审批的重要风险,可能涉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等关于欺诈的规定,乙可就甲的不实陈述主张相应救济;同时,若甲负有报批义务且怠于履行,乙也可据此请求其承担责任。两条路径可以并行,隐瞒审批风险的转让方风险较大。

平台提示

交易磋商中应如实披露影响审批的重要信息,避免因隐瞒引发争议。相对方在签约前应独立评估审批风险,必要时通过协议约定信息真实性的保证条款,为日后主张预留依据。涉及审批的交易,应在协议中明确报批义务人、期限与责任,并单独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与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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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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