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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对方没去报批,需要什么证据?|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公司甲与乙方签订需审批的合同,约定由甲负责报批。乙主张甲未积极履行报批义务,导致交易拖延;甲则称自己已多次提交申请,只是未获批准。双方对甲是否履行报批义务产生争议。乙不确定应如何证明甲未履职。报批的手续、材料与审批周期,直接影响交易的时间表与各方投入,交易前宜对审批可行性作充分评估。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责任。实务中通常认为,乙主张甲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可就甲的申报情况进行举证或要求甲出示相应材料,如申报受理记录、补正通知、审批进展等;若甲无法证明其已积极履行,则可能被认定未履行义务。举证的关键在于说明甲在报批上的作为程度。

平台提示

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应完整保存申报、补正与沟通的记录,以证明已积极履行。相对方可通过要求对方提供进展材料、向审批部门了解情况等方式固定证据,据此主张权利。涉及审批的交易,应在协议中明确报批义务人、期限与责任,并单独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与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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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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