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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

合并决议刚作出,债权人此时主张清偿来得及吗?|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投资公司甲与某贸易公司乙拟合并,甲公司已作出合并决议但尚未办理登记,合并程序正在进行中。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得知合并消息后,担心合并后偿债能力下降,遂在此时要求乙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乙公司则以合并尚未完成为由不予回应。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制的合并后的债务承继。实务中通常认为,在合并尚未完成、主体尚未变更的阶段,债权人丙可以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合并一旦完成,相关债务则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主体承继。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点不同,对应的相对人与依据也不同,宜把握程序节点。

平台提示

债权人获知债务人拟合并的信息后,应在法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并保留送达凭证。参与合并的公司则应按法定程序通知、公告债权人,妥善处理债权人的清偿或担保请求,避免程序瑕疵影响合并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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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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