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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

在合并文件中隐瞒债务,事后能否主张受欺诈?|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贸易公司甲收购某加工公司乙,合并协议中乙公司的股东承诺「公司无未披露的对外债务」,甲公司据此推进合并。合并完成后,甲公司陆续被多名债权人主张乙公司在合并前形成的债务,才发现这些债务在交易时被刻意隐瞒。甲公司遂主张其合并决定系受欺诈作出。合并完成后,相关主体、资产与人员在存续公司中整合,原有合同关系随之延续,债权人如不及时主张,可能面临主体变更后的沟通与举证困难。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解决的是合并后债务的承继,隐瞒债务则涉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等关于欺诈的规定。实务中通常认为,合并完成后对外债务已由存续的甲公司承继,债权人主张不受内部欺诈争议影响;甲公司可以就其因受欺诈所受损失,向作出虚假陈述的乙公司股东主张赔偿或依协议追责。对外承继与对内追偿是两条不同路径,需要分别处理。

平台提示

并购交易中应把目标公司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写实、写细,并要求卖方对未披露债务承担明确责任。收购方在合并前应独立核查负债情况,不要仅依赖对方承诺;发现隐瞒的,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在协议约定期间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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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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