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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

分立时约定债务由某一家承担,债权人能否找其他分立公司?|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集团公司乙经营困难,经内部安排分立为两家公司丙、丁,并协议约定原乙公司的债务主要由丙承担、丁不负责。债权人甲持原有合同向丁主张付款,丁以分立协议已约定债务由丙承担为由拒绝,甲则认为自己并未参与该约定,应当可以向丁主张。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务中通常认为,本案中的分立协议属于乙公司内部安排,债权人甲并未参与,因此「另有约定」的例外通常不成立,丁仍可能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可向丙、丁中的任一方主张。反之,若债权人甲事先同意债务由特定分立主体承担,则可能受该约定的约束。

平台提示

参与分立的公司应就债务承担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并取得书面同意,才能真正限制连带责任的范围。债权人面对债务人分立的,应明确自身是否曾作出同意,若未同意,可向各分立后主体主张连带责任,并保留原合同与分立公告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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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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