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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

公司章程规定了不同的优先购买规则,以哪份为准?|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科技公司章程对股权对外转让作了特别约定:其他股东须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逾期视为放弃,且部分股东享有优先于其他股东的购买顺序。股东甲对外转让股权时,按章程规定的十五日期间操作,有股东主张应适用法律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双方对适用规则产生分歧。公司股东名册、章程与工商登记信息是判断优先购买权是否已妥善处理的基础材料,交易前逐项核对有助于减少后续争议。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多人主张的按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务中通常认为,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顺序等作出特别约定的,通常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股东甲按章程的十五日期限操作可能成立;但章程约定若存在明显不合理或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仍需具体判断。公司治理中,章程条款的清晰与合规,直接影响股权转让的可操作性。

平台提示

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合法地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与顺序,避免与法律规定冲突引发争议。转让股东在操作前应核对章程的具体规则,其他股东则应以章程为准及时行使权利。转让股东应完整履行书面通知与答复程序;其他股东无论是否购买,都宜以书面方式及时表态,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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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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