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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

转让方隐瞒出资瑕疵,受让人能否主张受欺诈?|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公司股东甲向受让人乙转让股权时,隐瞒了该股权出资已逾期且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认缴额的事实,并向乙保证「出资没有遗留问题」。此后乙被要求承担出资责任,才发现甲隐瞒了真实情况,遂主张自己在受让时受到欺诈。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节奏与出资义务的承接往往相互交织,受让人实际承担的现金压力可能远高于名义价款。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转让时出资已逾期或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认缴额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实务中通常认为,若乙确因甲的隐瞒而不知情,一方面可能落入上述例外、不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就甲的欺诈主张相应救济。两条路径并行,隐瞒出资瑕疵的转让方风险较大。

平台提示

受让人受让股权前应独立核查出资状况,不要仅凭转让方的口头保证。发现被隐瞒的,应及时固定证据,既可主张自身不知情以减轻责任,也可就欺诈向转让方追究。转让方则应如实披露,避免因隐瞒承担更重的后果。受让人应在交易前核查出资的届期与缴纳情况,把剩余出资义务纳入成本测算;转让方应如实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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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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