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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股东

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后,反对的股东多长时间内可以主张回购?|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就公司合并事项作出决议。股东甲对该决议投了反对票,但当时未立即主张回购。数个月后,甲因合并后公司经营不如预期,希望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但不确定是否已经超过主张期限。公司利润分配、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与会议记录,是判断是否符合回购情形的关键材料,股东应妥善留存。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异议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权收购事项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实务中通常认为,甲主张回购受上述期间限制,六十日是协商期、九十日是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可能影响权利的行使。因此,投反对票的股东应在决议作出后尽早启动协商并关注期限。

平台提示

对回购事项投反对票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反对意见,并在决议后及时与公司协商收购价格。协商不成的,务必在九十日期限内提起诉讼,避免因超期丧失救济机会。回购价格的确定宜以客观财务依据为基础,必要时借助评估,减少双方在价格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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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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