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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清单全是机构模板,签完才发现风险条款没被提示|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5|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创始团队与投资机构谈股权投资,对方发来一份数十页的标准条款清单:优先清算、反稀释、一票否决事项一应俱全。创始团队赶在投资节点前整包签署,未就关键条款逐项讨论。一年后公司估值下行触发反稀释调整,创始人这才回看文本,认为对方签约时未对重大利害条款作提示说明,主张相关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

争议与处理思路

处理思路分三步。第一步,法律属性核对: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二步,事实固定:条款清单的发送与签署过程、谈判记录、邮件与会议纪要,是判断「是否协商过」「是否提示过」的关键证据;双方多轮修订过的文本,其格式条款属性会相应减弱。第三步,路径选择:可先就争议条款协商补充协议或调整安排,协商不成再评估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条款效力如何认定取决于在案证据,本文不作确定性判断。

平台提示

对创始人:机构模板不是「不得不签的标准件」,重大利害条款(清算优先、反稀释、否决权、对赌)签约前务必逐条索取说明,讨论过程留痕;时间紧张宁可谈延期也不要整包照签。对投资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做实反而减少日后争议,关键条款单独列示、当面说明并留存记录,是低成本的风控。本情景为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案件,人物与金额均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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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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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