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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变动

新投资人进来增资,老股东的优先认缴权没被通知,能主张什么?|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6|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甲、乙,实缴出资比例分别为 70%、30%。为引入新投资人,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以增资扩股方式由外部投资人丙认购新增注册资本,认购价格低于公司净资产对应的估值。甲、乙主张自己从未获得按原比例优先认缴的机会,认为股权被稀释、利益受损,要求确认相关安排对其不生效力或主张赔偿;公司则称增资已获股东会多数通过,且甲、乙当时也在会上知情。各方对「优先认缴权是否被侵害、如何救济」存在分歧。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案的处理思路,围绕「优先认缴权是否享有、是否被有效排除」展开。《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227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第一,看是否享有该权利。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甲、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按实缴比例优先认缴新增出资的权利。第二,看是否被有效排除。排除该权利需要「全体股东约定」,而非执行多数决;仅仅股东会多数通过、或甲、乙「知情且未当场反对」,一般难以等同于全体股东的一致约定,是否构成有效排除需结合会议记录、决议文本、往来文件等证据判断。第三,看定价与「同等条件」。若新增资本认购价格明显偏离,是否影响对同等条件的判断,需结合评估资料分析。第四,看救济路径,可能包括主张相应的权利、请求赔偿等,具体能否实现、如何实现,取决于事实与证据。整体上,未经全体股东约定即径行引入投资人、剥夺现有股东优先认缴机会的做法,存在明显法律风险;具体结论需结合个案证据认定,此处仅列评估思路,不给出确定性结论,以官方文本和办案认定为准。

平台提示

这起争议的关键,是把「多数决」与「全体股东约定」混为一谈。给三点提示:①公司拟增资引入投资人时,应先书面通知全体现有股东行使优先认缴权,明确答复期限并留存记录;②确需排除按比例认缴的,应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书面约定,而不是靠股东会多数决议;③定价应尽量有评估或公允依据,避免因价格明显偏低引发争议。平台提示:本文情景系对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具体案件,当事人名称、比例、金额等均为示例,不构成对个案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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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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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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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