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背景
某创业公司经过多轮融资,投资人持有少量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了领售权:当创始人与多数股东决定出售公司且估值达到约定门槛时,投资人应一并出售其股权。后来公司经营承压,创始人与一家产业方谈妥收购并启动股权转让程序。投资人表示愿意按同一条件退出,但提出需先完成对其他股东的转让通知与优先购买程序;创始人为抢时间,希望跳过部分环节尽快交割,双方就交易能否推进产生分歧。
争议与处理思路
处理思路分三层。第一层,协议基础:领售权属于合同安排,其约束力首先取决于条款是否明确,例如触发条件、出售条件与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执行时容易产生争议。第二层,与法定规则的衔接:《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 84 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领售权条款并不能当然替代通知与优先购买程序,若跳过该程序,交易的有效履行可能被事后挑战。第三层,路径选择:要么按法定程序完整履行通知与答复期限;要么在投资进入时即将相关安排写入公司章程或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确认,减少执行阻力。具体能否推进取决于协议与章程文本,需以在案证据为准。本情景为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与真实主体,不构成对结果的预测或承诺。
平台提示
对投资人:领售权、共售权这类条款要「写实」——触发条件量化、出售条件一致、违约责任明确,并争取在章程层面同步落地,避免只停留在投资协议里;退出时主动核对优先购买程序,别让程序瑕疵拖垮交易。对创始人:把领售权当作一种真实存在的义务来对待,在启动出售前先做程序排期,把通知、答复期限与交割条件串起来;确有特殊安排的,应在协议或章程中事先写明。对交易双方:把其他股东的权利状态纳入交易条件,必要时取得书面放弃或确认,可以降低交割后被主张程序违法的风险。
相关阅读:案例情景库 | 实务文章 | 常见问答 | 法条要旨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