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收购方通过股权受让取得一家制造企业百分之七十的股权,交割后委派两人进入董事会,原实际控制人不再担任董事,但公司章程未作修改,日常经营的重大事项仍由其拍板。半年后,标的公司发现原实际控制人在交割前以低价把一块厂房受让给了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收购方要判断:此人已经不在董事会,忠实义务的约束还能不能及于他;收购方自己委派的董事,又在多大范围内承担勤勉义务。
本篇要回答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各自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以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何被纳入同一标准。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一、两类义务的判断标准
忠实义务指向利益冲突,标准是「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它约束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利益冲突时的行为选择,例如关联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同业经营。
勤勉义务指向履职过程,标准是「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它不问结果好坏,问的是决策过程有没有达到同类岗位上通常应有的审慎程度。
两者在举证上分工不同:忠实义务的争议通常围绕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发生、是否获利;勤勉义务的争议则围绕决策时掌握了哪些信息、走了哪些程序。
二、本款扩张到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这一款把「实际管事」的人和名义上的董监高拉到同一标准之下。
投资并购中的典型场景是: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不在董事会,但公司的重大决策、资金调度、人事安排都由其决定。此类主体不能以「我不是董事」为由回避忠实与勤勉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身份的资本多数决本身不是义务来源,股东会决议也不排挤本条对董事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股东会行使职权的规定与董监高的履职义务并行存在,前者解决「谁来定」,后者解决「定了之后谁按什么标准执行」。交易文件里常见的「股东会特别授权」「董事会概括授权」条款,都不能改变董事在具体执行环节仍须尽到合理注意这一要求。
操作清单
第一,交割前调取标的公司近三年的董事会与股东会决议、关联交易清单、重大业务机会的处置记录,判断是否存在可以被追索的义务违反。
第二,核查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中的实际角色:其签批权限、主持的会议、对外签署的文件,据此判断是否落入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范围。
第三,收购方委派新任董监高时,同时建立履职留痕机制:决策前完成必要的了解与测算,会议形成书面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