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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监高义务的三个误判|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在并购整合的实务交流中,关于董监高义务有三种说法流传较广:义务只压在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身上,挂名董事不必当真;公司没做好就是董事没尽到勤勉义务,亏损就能追责;出了事先补一份股东会决议追认,责任就能一笔勾销。这三种说法各自掩盖了一段具体的法律规则。

本篇列出关于董监高义务常见的三种误判,并逐条给出与现行公司法相一致的口径。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一、误判一:义务只落在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身上

本条约束的主体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不限于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监事不参与经营决策,但其监督职责本身也在本条涵盖之内,怠于行使知情权与监督权同样可能构成违反义务。

在并购整合中常见的误判是,把收购方派出的董事当成「挂名」,认为不实际参与决策就不承担义务。事实上,挂名董事在需要表决或表决放弃时的不作为,恰恰是勤勉义务争议中容易被抓住的薄弱环节。

二、误判二:结果没做好就是没有尽到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的判断基准是过程,不是结果。经营本身带有风险,公司出现亏损不等于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只要决策时履行了必要的了解、评估与审议程序,且不存在明显偏离同类岗位通常审慎程度的情形,责任主张通常难以成立。

反过来,结果看起来不错也不能当然免除义务。若某笔交易撮合时董事未披露自身利益、未回避表决,即使最终公司获利,忠实义务项下的主张仍然可能成立。当然,公司未受损失会影响赔偿金额的计算。

三、误判三:股东会或董事会追认就能一笔勾销

对关联交易、谋取商业机会、同业经营等情形,法律允许通过报告并经决议的方式取得正当性,但这条路径有明确前提:报告须充分真实,决议须按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作出,关联方须回避表决。

把「事后补一份决议」当成免责手段,是并购整合中反复出现的误判。若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或者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这份决议难以起到阻断责任的作用。在收购方作为新股东、需要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的场合,还应当先核查章程对表决方式与最低表决比例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列举的股东会职权与本章程条款需要一并核对,避免决议本身因程序不合规而失去效力。

操作清单

不要把义务范围缩小到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在本条涵盖之内,挂名董事的不作为同样可能被主张。

不要用经营结果倒推勤勉义务,判断基准是决策过程有没有达到同类岗位通常应有的审慎程度。

不要指望事后补决议解决一切,报告须充分真实、决议须按章程作出、关联方须回避,三者缺一不可。

对确实存在的利益冲突事项,在事前完成报告并取得有效决议,比事后解释成本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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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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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投资并购与公司交易、公司商事与股权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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