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并购交易交割之后,义务争议往往在两个方向上同时展开:收购方希望把标的公司历史上的不当决策追索到原管理层与实际控制人身上,原管理层与实际控制人则希望证明自己的履职已经达到法律要求的注意程度。这是一场围绕证据链组织的对抗,而不是围绕结论的争辩。
本篇从收购方、被告董监高与实际控制人两个方向,梳理可以着手的具体动作与需要准备的支撑材料。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一、收购方一侧的动作
第一步,交割前完成对标的公司既往决策合规性的排查,重点看关联交易、商业机会与竞业三类事项,判断是否存在可以被交割后追索的义务违反。
第二步,把排查结果转换为交易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并约定违反时的赔偿方式与期限,使将来的追索有明确依据。交割相伴随的资本变动安排,例如减资或增资,应当分别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程序要求,因为董监高在其中的审核与报告义务同样是义务违反的高发环节。
第三步,交割后由收购方委派的董监高建立履职留痕机制:重大的经营判断前完成必要的了解与测算,会议形成书面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记载。
二、被告董监高与实际控制人一侧的动作
第一步,梳理被质疑行为所处的义务类型,忠实义务争议集中固定利益冲突相关的报告与决议材料,勤勉义务争议集中还原决策当时的依据与流程。
第二步,对确已完成程序的行为,整理成完整的证据链:报告文本、会议通知、表决记录、回避情形,用以说明行为已取得正当性。
第三步,评估公司是否因该行为实际受损,若损失可以通过后续调整、补足或追偿予以弥补,在和解谈判中主动提出补偿方案,通常比单纯争辩更有效率。
操作清单
收购方先把合规排查结论转换为交易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约定违反时的赔偿方式与主张期限,使追索有明确依据。
收购方交割后推动建立履职留痕机制,重大经营判断前完成必要的了解与测算,会议记录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被告董监高按义务类型分线组织证据:忠实义务争议固定报告与决议,勤勉义务争议还原决策依据与流程。
双方都评估公司是否实际受损,损失可以弥补的,在谈判中提出补偿方案通常比单纯争辩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