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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后能否参与分红,关键看什么?|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收购方盡调时看到,标的公司账上确实有不错的未分配利润,出售方也一再强调「这些利润以后都会分给你」。但收购方翻遍股东会决议,发现公司三年来从未就分配作出过任何决议。分红的预期到底能不能变成现金,收购方心里没底。

本篇要回答的是:公司分配利润需要满足哪些前提,股东会决议与六个月执行期限在什么条件下适用。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利润分配的决议与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一、分配的两个前提

第一,公司确有可分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存在累计亏损的公司,先补亏后分配的顺位不能颠倒。

第二,有合法的分配决议: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无决议的盈利,股东不能直接要求分配。

两个前提缺一不可,收购方评估目标公司分红能力时,应当同时核查这两个方面。

二、与并购交易的连接点

收购未分配利润的股权,价款中通常需要考虑累积留存收益的价值,这部分利益通过未来分红实现。

若目标公司长期有利润但无分配决议,收购方仍可能面临「看得见分不到」的窘境。

控股股东控制分配决策的,少数股东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回购请求权等其他路径寻求救济。

操作清单

第一步,核查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第二步,核查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分配决议,仅有盈利事实并不足以要求分配。

第三步,核对分配是否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章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步,把目标公司的分红能力与留存收益情况纳入收购定价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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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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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投资并购与公司交易、公司商事与股权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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