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收购方盡调时看到,标的公司账上确实有不错的未分配利润,出售方也一再强调「这些利润以后都会分给你」。但收购方翻遍股东会决议,发现公司三年来从未就分配作出过任何决议。分红的预期到底能不能变成现金,收购方心里没底。
本篇要回答的是:公司分配利润需要满足哪些前提,股东会决议与六个月执行期限在什么条件下适用。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利润分配的决议与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一、分配的两个前提
第一,公司确有可分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存在累计亏损的公司,先补亏后分配的顺位不能颠倒。
第二,有合法的分配决议: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无决议的盈利,股东不能直接要求分配。
两个前提缺一不可,收购方评估目标公司分红能力时,应当同时核查这两个方面。
二、与并购交易的连接点
收购未分配利润的股权,价款中通常需要考虑累积留存收益的价值,这部分利益通过未来分红实现。
若目标公司长期有利润但无分配决议,收购方仍可能面临「看得见分不到」的窘境。
控股股东控制分配决策的,少数股东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回购请求权等其他路径寻求救济。
操作清单
第一步,核查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第二步,核查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分配决议,仅有盈利事实并不足以要求分配。
第三步,核对分配是否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章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步,把目标公司的分红能力与留存收益情况纳入收购定价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