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股东主张公司应当按决议分红,公司却迟迟不付,这类争议的胜负往往取决于两类证据:一是决议本身是否规范完整,二是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支持分配。前者决定主张有没有依据,后者决定分配有没有障碍。
本篇梳理主张分配时的决议与程序证据,以及所需提供的财务状况证据。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利润分配的决议与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一、决议与程序证据
股东会决议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是核心证据,需要体现决议日期与分配方案。
会议通知、签到表与表决记录是配套证据,用于证明决议的程序合法性。
决议内容应当明确分配金额、分配比例、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内容含糊会增加执行难度。
二、财务状况证据
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用于证明公司确有可分配利润,且分配不影响正常经营与偿债能力。
公司拒付的,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财务资料。
公积金累计额与弥补亏损的记录,用于核对分配的合法性基础。
操作清单
保留股东会决议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确保决议日期与分配方案清晰。
保留会议通知、签到表与表决记录,用于证明决议的程序合法性。
准备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证明公司确有可分配利润且分配不影响正常经营与偿债能力。
公司拒付的,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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