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六个月,是股东会作出分配决议之后董事会应当完成分配的法定期限。这个期限从决议作出之日起算,而不是从通知之日或生效之日起算。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却是很多分红争议的分水岭。
本篇说明六个月期限的起算与届满规则,以及并购交割时点对分红归属的影响。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利润分配的决议与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一、起算点与届满
六个月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算,起算点是决议日,不是通知日或生效日。
决议文本上的日期具有关键意义,收购方应当核查决议的真实作出时间。
超过六个月未分配的,股东可以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包括提起诉讼请求分配。
二、并购时点的影响
交割日与分红决议日的关系,直接决定分红归属哪一方。收购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这一利益归属。
若在交割前已有分配决议但尚未执行,应当在交易文件中安排该笔款项的归属与支付主体。
对交割后可能作出的分配决议,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分配政策,保障收购方的合理预期。
操作清单
核实决议的真实作出时间,起算点是决议日,不是通知日或生效日。
决议通过后关注董事会是否在六个月内完成分配,逾期即为主张的起点。
收购方在协议中明确交割前已决议未执行款项的归属与支付主体。
交割后可能作出的分配决议,可在协议中约定分配政策,保障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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