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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

并购交易中,合并要不要走债权人保护程序?|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收购方决定以吸收合并的方式整合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注销,其全部资产与业务并入收购方。在推进过程中,收购方关注的是交易对价与整合方案,直到顾问提醒:合并还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否则可能被债权人主张对其不发生效力。

本篇要回答的是:什么情况下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合并,合并需要履行哪些债权人保护程序。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合并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合并的两道程序

第一道,内部准备: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形成股东会决议。

第二道,对外保护: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两道程序缺一不可,跳过对外程序的合并,可能在债权人面前失去对抗效力。

二、与并购交易的关系

吸收合并是常见的并购实现方式:收购方作为存续公司吸收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注销。

新设合并同样是可选路径,双方共同设立新公司并注销原主体。

无论哪种方式,只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并,就需要履行本条的债权人保护程序。

操作清单

第一步,确认交易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第二步,核查是否已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三步,核查是否已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表决比例符合法律与章程要求。

第四步,把通知与公告程序列入交易时间表,避免因程序缺失影响合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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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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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投资并购与公司交易、公司商事与股权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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