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合并程序是否合规,在争议中是一道可以验证的题:有没有合并协议、有没有资产负债表、有没有通知债权人的送达凭证、有没有公告的证据。这些材料齐不齐,直接决定合并能不能对抗债权人。
本篇梳理合并程序合规需要留存的全套证据,以及债权人一侧可以准备的证明材料。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合并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程序性材料
合并协议与股东会决议,证明合并的意思表示与决议时点。
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证明合并时已清点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
向各债权人发出通知的邮寄面单与签收记录,形成完整的送达链条。
公告材料,包括报纸版面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告截图与日期。
二、债权人的证据
证明自己在合并时已是公司债权人的材料,例如合同、对账单、生效裁判文书。
证明自己未曾收到通知的材料,例如注册地址未变更的证明与其他文件的收件记录。
证明曾向公司提出清偿或提供担保要求的函件与送达凭证。
操作清单
留存合并协议与股东会决议,证明合并的意思表示与决议时点。
留存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证明合并时已清点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
留存通知债权人的送达凭证,包括邮寄面单、签收记录与通知文本。
留存公告材料,包括报纸版面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告截图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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