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合并程序有三个期限:决议后十日通知已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则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或公告后四十五日内提出清偿或担保要求。三个期限相互衔接,任何一环踩空都可能留下瑕疵。
本篇说明合并程序的三个关键期限及其适用对象,以及各期限的把握要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合并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十日通知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这是针对已知债权人的个别通知期限。
「知道」的判断以公司实际掌握为准,已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的债权人显然属于已知。
二、三十日公告
自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这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告知。
公告不能替代对已知债权人的个别通知,两道程序并行,各有对象。
三、债权人的异议期
已获通知的债权人,可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要求清偿或提供相应担保。
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享有同样的权利。两个期限起点不同,需要分别把握。
操作清单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做好送达留痕。
自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保存公告证据。
注意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提出要求。
对已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的债权人,视为已知债权人,不能仅以公告代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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