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收购方通过吸收合并整合了一家供应商公司,被吸收方随之注销。交割后不久,一位声称在被吸收方注销前就已供货的供应商找上门来,要求收购方支付货款。收购方一开始以为原公司已注销、债务无处追索,后来才明白合并意味着全部债权债务由存续公司概括承继。
本篇要回答的是:公司合并时债权债务由谁承继,承继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以及尽调中如何识别历史承继负债。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合并中债权债务的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合并完成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成为原各方全部债权债务的统一承继主体,原各方不再单独存在,债权人不得再向已注销的原主体主张权利。
一、承继的基本结构
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解散并注销,其全部债权债务由存续公司概括承继。收购方一旦成为存续公司,就承担了被吸收方的全部历史债务。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全部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公司承继。新设公司不是全新主体,它在法律上承接了各方全部的历史包袱。
两种结构下,债权债务都是整体概括承继,不需要债权人逐一同意,也不以债权人是否知情为条件。
二、并购尽调中的必查项
对拟吸收合并的目标公司,必须完整核查其全部债务,包括账面负债、担保、未决诉讼与税务事项。
对曾经参与合并的标的,核查其是否承继了原主体的历史债务,特别是已经注销主体的或有负债。
对新设合并形成的主体,不能因其设立时间较新而低估历史风险。
操作清单
第一步,确认合并方式:吸收合并由存续公司承继,新设合并由新设公司承继。
第二步,核查被吸收方的全部债务,包括账面负债、担保、未决诉讼与税务事项。
第三步,对曾参与合并的标的,核查其是否承继了原主体的历史债务,包括已注销主体的或有负债。
第四步,不要因主体设立时间较新而低估其历史风险,通过工商档案核实承继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