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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

承继争议的攻防组织|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承继争议中,债权人希望把有清偿能力的承继主体拉进来,收购方则希望对承继范围作出有利于自己的界定。双方的主张都要落到合并协议、资产负债清单与工商档案这些具体材料上。

本篇从收购方与债权人两个视角分别列出可着手的具体动作,帮助在不同角色下形成有针对性的应对方案。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合并中债权债务的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合并完成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成为原各方全部债权债务的统一承继主体,原各方不再单独存在,债权人不得再向已注销的原主体主张权利。

一、收购方一侧

第一步,尽调阶段把合并历史与承继负债作为必查项,不接受口头说明。

第二步,对查出的承继风险逐项定量,写入交易文件的责任分配与对价调整条款。

第三步,交割后对已识别的或有负债建立台账,出现赔付时依协议向转让方主张。

二、债权人一侧

第一步,查明债务人是否通过合并注销,锁定承继主体。

第二步,向存续或新设公司主张债权,并核查其偿付能力。

第三步,若承继主体否认承继范围,要求其出示合并时的资产负债清单予以核实。

操作清单

收购方在尽调阶段把合并历史与承继负债作为必查项。

收购方把查出的承继敞口逐项量化,落到交易文件的对价调整与责任分配条款中。

债权人查明债务人是否通过合并注销,锁定承继主体并向其主张债权。

承继主体否认承继范围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出示合并时的资产负债清单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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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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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投资并购与公司交易、公司商事与股权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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