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减资是否合规,在争议中同样是一道可验证的题:资产负债表在不在、决议在不在、通知的送达凭证在不在、公告的证据在不在。材料齐全的,减资站得住;材料缺失的,股东可能要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本篇梳理减资合规需要留存的全套证据,以及债权人一侧可以准备的证明材料。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减资程序与债权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程序性材料
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证明减资时已清点公司财产状况。
股东会决议,证明减资决议的作出时间与内容,以及是否按比例减少。
通知债权人的送达凭证,包括邮寄面单、签收记录与通知文本。
公告材料,包括报纸版面或公示系统的公告截图与日期。
二、债权人一侧的证据
证明自己在减资时已是公司债权人的材料,例如合同、对账单、生效裁判文书。
证明自己未收到通知的材料,例如地址未变更的证明、其他文件的收件记录。
证明已提出清偿或担保要求的材料,例如书面函件与送达凭证。
操作清单
留存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证明减资时已清点公司财产状况。
留存股东会决议,证明减资决议的作出时间与内容,以及是否按比例减少。
保存向已知债权人发出通知的邮寄面单与签收记录,形成送达证据。
留存公告材料,包括报纸版面或公示系统的公告截图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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