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减资程序有三个期限:决议后十日通知已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则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或公告后四十五日内提出清偿或担保要求。两个债权人异议期的起点不同,需要分别把握,不能笼统处理。
本篇说明减资程序的三个关键期限及其适用对象,以及各期限的把握要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减资程序与债权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十日
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这是对已知债权人的个别通知期限。
已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公司显然知悉其存在,仅公告而不通知即构成程序瑕疵。
二、三十日
自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这是对不特定公众的公开告知期限。
三、债权人的异议期
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享有同样的权利。两个期限不同,需要分别把握。
操作清单
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做好送达留痕。
在决议作出后三十日内完成报纸或公示系统公告,并保存公告证据。
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通知到达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起四十五日内可提出清偿或担保要求。
对已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应当单独送达通知,不能仅以公告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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