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投资方拟以增资方式入股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投前估值一亿元,增资两千万元取得相应比例。方案推进到一半,一位持股两成的老股东提出:公司增资,我有优先认缴权,我要按同样条件跟投两成。投资方需要判断,老股东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
本篇要回答的是:增资扩股中原股东优先认缴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它与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有什么区别。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增资中的股东优先认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增资入股不直接触发优先购买权,但会稀释原股东持股比例,原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认缴权,这是并购交易结构设计时必须处理的问题。
一、优先认缴权的成立要件
第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这是适用的前提,不涉及股权转让。
第二,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认缴的股东应当接受与新投资人相同的增资条件,包括每一元注册资本的价格。
第三,按实缴的出资比例,除非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
二、与优先购买权的区别
优先购买权针对股权转让,优先认缴权针对增资扩股,两者适用对象不同,不能混用。
增资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被稀释,是最常见的触发场景,也是并购交易设计中的核心争点。
实务中把增资价格定得明显低于公允价值,可能被原股东主张损害其优先认缴权。
操作清单
第一步,确认本次交易是否为增加注册资本,这是优先认缴权的适用前提。
第二步,核查章程或全体股东约定是否对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作出了变通安排。
第三步,核对原股东主张行权时是否接受与新投资人相同的增资条件。
第四步,区分优先认缴权与优先购买权,二者适用对象不同,不能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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