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增资与优先购买权是一回事」「只要多数决通过就能增资」「原股东没钱就等于放弃」——这三种认识在增资交易中都可能出现,也都可能导致程序处理不当。优先认缴权是法定权利,不能被多数决或沉默轻易排除。
本篇列出增资中最常见的三个误判,并逐条给出准确口径。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增资中的股东优先认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增资入股不直接触发优先购买权,但会稀释原股东持股比例,原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认缴权,这是并购交易结构设计时必须处理的问题。
一、误判一:增资与优先购买权是一回事
增资触发的是优先认缴权,针对的是新增注册资本;优先购买权针对的是股权转让,两者不能混用。
二、误判二:只要多数决通过就能增资
多数决解决的是决议是否通过的问题,优先认缴权是法定权利,不能被多数决剥夺。
三、误判三:原股东没钱就等于放弃
放弃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单纯无力出资,不当然构成放弃优先认缴权,宜取得书面放弃文件。
操作清单
不要以为增资与优先购买权是一回事,增资触发的是优先认缴权,对象是新增注册资本。
不要以为多数决通过就能径行增资,优先认缴权是法定权利,不能被多数决剥夺。
不要以为原股东没钱就等于放弃,放弃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宜取得书面文件。
不要把增资定价定得明显偏低,避免被原股东主张损害其优先认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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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交易或案件请结合完整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