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优先认缴权争议中,新投资方希望交易顺利落地,原股东则在评估是否跟投或争取更好的条件。双方的交锋点集中在增资条件是否同等、行权机会是否被给予这两个问题上。
本篇从新投资方与主张行权的原股东两个方向,梳理争议中可以着手的动作。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增资中的股东优先认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增资入股不直接触发优先购买权,但会稀释原股东持股比例,原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认缴权,这是并购交易结构设计时必须处理的问题。
一、新投资方一侧
第一步,先查章程再定方案,确认是否存在按比例优先认缴的限制或变通安排。
第二步,完善估值依据并如实通知全体股东,保留送达证据。
第三步,取得放弃的书面文件或等待答复期届满后再交割,不抢程序。
二、主张行权的原股东一侧
第一步,收到通知后立即评估增资价格与自身资金能力。
第二步,决定行权的,书面答复并明确接受同等条件,注明认缴金额。
第三步,决定放弃的,出具书面放弃声明,避免日后被指拖延。
操作清单
新投资方先查章程再定方案,确认是否存在按比例优先认缴的限制或变通安排。
新投资方完善估值依据并如实通知全体股东,保留送达证据并取得放弃文件或等待期限届满。
主张行权的原股东收到通知后立即评估增资价格与自身资金能力。
决定行权的书面答复并明确接受同等条件与认缴金额,决定放弃的出具书面放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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