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条款没提醒我,所以不算数」这句话在并购交易中并不万能。主张条款不订入虽然不受一年除斥期约束,但交易已经交割、受让方长期按条款履行,再回头主张条款未订入,说服力会明显下降。时间在这里是影响判断的实质因素。
本篇说明主张条款不订入的时点选择,以及谈判窗口、异议提出时间与履行事实之间的关系。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订入与提示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主张的时点
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通常是在争议解决程序中一并提出,属于抗辩性质的主张。
与撤销权不同,这项主张不受一年除斥期的约束,但会受到合同履行阶段与诉讼时效的整体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交易已经完成交割且受让方长期按条款履行,再主张条款未订入,说服力会明显下降。
二、谈判窗口的把握
有价值的时间窗口在签署之前。受让方在谈判阶段提出修改,成本较低,也更容易被对方接受。
签署后发现问题,应在发现后的合理期间内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提出异议的记录。
这不仅是证据问题,也是判断受让方是否「注意并理解」的重要事实基础。
操作清单
把修改与异议的动作放在签署之前,这是成本较低的窗口。
签署后发现问题,应在发现后的合理期间内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送达证据。
不要一边长期按条款履行、一边保留异议,二者并存会削弱主张的说服力。
对已接受的关键条款,同步配置陈述保证、特别赔偿或价款抵扣等对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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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交易或案件请结合完整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