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格式条款问题很少单独成诉,它通常随主合同争议一并提出。并购交易的流程较长,从尽调到签署再到交割,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接触到格式条款,处理得好可以避免争议,处理不好则会留下隐患。
本篇按并购交易的推进顺序,梳理交易内程序与争议解决程序中处理格式条款问题的具体动作。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订入与提示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交易内程序
第一,在尽职调查阶段就把协议文本与项目实际比对,找出明显脱离交易背景的标准条款。
第二,在谈判清单中单列格式条款问题,逐条确认是否需要保留、修改或删除。
第三,在签署环节安排至少一次独立的条款确认,把提示说明义务落实到具体动作上。
二、争议解决程序
主张条款不订入的,通常随主合同争议一并解决,无需另行起诉。
若条款被认定为未订入的免责条款,交易的对价与风险分配可能随之调整,需要在诉请中一并测算。
涉外或约定仲裁的交易,需要一并核对仲裁条款是否也属于被主张的对象。
操作清单
在尽调阶段就把协议文本与项目实际比对,形成格式条款问题清单。
在谈判阶段逐条确认免责条款的保留或修改,把结果写入修改记录。
在签署环节安排条款确认动作,把提示说明义务落实到具体环节。
争议发生时,主张条款不订入通常随主合同争议一并提出,无需另行起诉。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交易或案件请结合完整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