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印好的合同就是格式条款」「条款写了就一定有效」「加粗一下就算提醒了」——这三种说法在并购圈流传得很广,但都与法律的实际判断标准有距离。误区的代价往往在争议发生时才显现。
本篇列出并购交易中关于格式条款最常见的三种认识偏差,并逐条给出准确口径。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订入与提示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误判一:印好的合同就是格式条款
「印好的」只是形式特征,核心是「未与对方协商」。经过充分谈判定型的协议,通常不构成格式条款。
二、误判二:只要条款写了就有效
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的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三、误判三:提示只是加粗一下
加粗是形式之一,实务中还会审查提示的方式是否足以引起注意、说明是否达到了使对方理解的程度。
操作清单
不要仅凭合同是印好的就认定其为格式条款,核心是条款有没有经过协商。
不要以为条款写进合同就必然有效,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未提示说明的,对方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
不要把提示义务简化为加粗,实务还会审查提示方式是否足以引起注意、说明是否使对方理解。
对需要保留的免责条款,主动配置对价安排,而不是单纯依赖条款文本。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交易或案件请结合完整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