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同一份并购协议,条款的呈现方式不同,争议的成本可能相差很大。提供方希望免责条款站得住,受让方希望把风险留在原股东一侧,双方的可设计空间都集中在文本的排布、标识与确认环节。
本篇从提供方与受让方两个视角,说明并购协议中处理免责条款的条款设计要点。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订入与提示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一、提供方一侧
把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单独成段并作显著标识,避免混在密集正文里。
在签署环节设置单独的确认页或确认条款,写明「已阅读并理解」,形成提示说明的书面证据。
避免在同一份协议中同时出现「已充分协商」与「格式条款」两种表述,二者相互矛盾会削弱抗辩。
二、受让方一侧
谈判时对免责条款逐项提出异议,并把异议内容写入修改记录,形成协商痕迹。
对确实需要接受的免责条款,同步配置陈述保证、特别赔偿或价款抵扣等对价安排。
保留完整谈判往来文件,为日后主张条款未经协商或未获提示留出空间。
操作清单
提供方应把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单独成段并作显著标识,避免混在密集正文里。
在签署环节设置单独的确认页或确认条款,写明已阅读并理解,形成提示说明证据。
受让方应在谈判时逐项提出异议并把异议写入修改记录,形成协商痕迹。
避免在同一份协议中同时出现「已充分协商」与「格式条款」两种表述,防止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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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交易或案件请结合完整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