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报批义务争议的核心,往往是一句「我已经提交了,是对方不配合」与「我积极配合,是对方拖着不报」的相互指责。谁能拿出可验证的申报凭证、受理回执与往来函件,谁的主张就更有支撑。
本篇梳理主张对方未履行报批义务一方的举证重点,以及被主张方可以提出的抗辩材料。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一、主张对方未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
需要证明合同属于依法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类型,提供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需要证明自己已履行协助与配合义务,例如已提交本方材料、已签署所需文件。
需要证明对方未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提出申请,例如审批机关无受理记录、往来函件中对方否认有报批动作。
二、被主张方一侧
可以举证已提交申请,例如受理回执、申报材料清单与提交凭证。
可以举证未获批系因政策或审批机关原因,与自身行为无因果关系。
可以举证对方未履行配合义务,导致报批无法推进,从而主张责任转移或减轻。
操作清单
主张方先证明合同属于依法应当报批的类型,提供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主张方整理本方已尽协助义务的清单,把配合动作逐项书面化并保留凭证。
被主张方保留申报材料、受理回执与提交凭证,证明已尽报批努力。
双方都应保留与审批机关的往来函件,用于说明未获批的原因与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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