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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义务争议如何举证|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

重庆投资并购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报批义务争议的核心,往往是一句「我已经提交了,是对方不配合」与「我积极配合,是对方拖着不报」的相互指责。谁能拿出可验证的申报凭证、受理回执与往来函件,谁的主张就更有支撑。

本篇梳理主张对方未履行报批义务一方的举证重点,以及被主张方可以提出的抗辩材料。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一、主张对方未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

需要证明合同属于依法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类型,提供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需要证明自己已履行协助与配合义务,例如已提交本方材料、已签署所需文件。

需要证明对方未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提出申请,例如审批机关无受理记录、往来函件中对方否认有报批动作。

二、被主张方一侧

可以举证已提交申请,例如受理回执、申报材料清单与提交凭证。

可以举证未获批系因政策或审批机关原因,与自身行为无因果关系。

可以举证对方未履行配合义务,导致报批无法推进,从而主张责任转移或减轻。

操作清单

主张方先证明合同属于依法应当报批的类型,提供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主张方整理本方已尽协助义务的清单,把配合动作逐项书面化并保留凭证。

被主张方保留申报材料、受理回执与提交凭证,证明已尽报批努力。

双方都应保留与审批机关的往来函件,用于说明未获批的原因与责任归属。

平台提示本文为平台团队依法律法规公开文本整理的实务归纳,条文表述以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公布文本为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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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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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投资并购与公司交易、公司商事与股权争议解决。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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