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承继关系看似是法律问题,落到争议中仍是证据问题。收购方要证明某笔债务属于承继范围,或者要否认某一笔历史债务与标的有关,都需要依赖合并协议、资产负债表、工商档案与通知公告这些具体材料。
本篇梳理承继关系争议中的基础材料与举证重点,特别是分立连带责任与书面另行约定的举证分配。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享有和承担,但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与公司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交易文件中的权利义务不因公司主体变动而消灭,也不会因主体变动而凭空产生。
一、基础材料
合并协议、分立决议、工商变更登记档案,是证明承继关系存在的核心材料。
合并或分立时的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用于界定承继的财产范围。
公告与债权人通知材料,用于判断程序是否合法。
二、连带责任的举证重点
债权人主张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需要证明债权形成于分立之前。
需要证明债务人已经发生分立,且自己的债权未获全额清偿。
若公司主张债务已按书面协议另行约定,则举证责任转由公司一方承担,需要出示经债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操作清单
收集合并协议、分立决议与工商变更登记档案,作为证明承继关系存在的核心材料。
取得合并或分立时的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用于界定承继的财产范围。
债权人主张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需证明债权形成于分立之前。
公司主张债务已按书面协议另行约定的,由公司一方出示经债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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